简介:随着法治的变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唤醒。“3.15”消费者权益日,堪称突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认同与维护。在法治社会里,确保自己的权益早已是很平时的事。
但你知道是在“不顾一切维权”吗?在当代,维权有三层内涵:不顾一切维权、过度维权以及敲诈勒索罪。似乎,前两者是民事领域,而敲诈勒索早已违反了刑法。那么三者的区分又是如何?由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讲解。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再次发生,郭某带上其女到医院检查,并将家中出售的施恩牌奶粉采样检验,报告表明样品中三聚氰胺含量微克132倍。
郭某开始维权之路,在郭某开始向媒体曝光后,施恩公司与郭某达成协议妥协协议,重复使用赔偿金40万元,郭某声明仍然行政处分并退出其他赔偿金。之后,郭某又向施恩公司赔偿300万元,2009年警方将郭某抓获。雅士利集团报案称之为郭某敲诈勒索。
裁决: 潮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敲诈勒索罪正式成立,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郭某刑满入狱,2017年,广东高院经过合议庭程序改判郭某有罪。分析: 随着法治的变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唤醒。“3.15”消费者权益日,堪称突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认同与维护。
在法治社会里,确保自己的权益早已是很平时的事。但你知道是在“不顾一切维权”吗?在当代,维权有三层内涵:不顾一切维权、过度维权以及敲诈勒索罪。
似乎,前两者是民事领域,而敲诈勒索早已违反了刑法。那么三者的区分又是如何? 一、不顾一切维权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服务遭到伤害时,准确合理的行使法律彰显的权利。在多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前提下,维权方式和赔偿金数额有数明文规定。
维权方式。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再次发生权益纠纷。可采行以下维权方式:(1)与经营者强迫协商达成协议妥协;(2)向消费者协会或法院等调停的组织展开调停;(3)向行政部门滋扰;(4)申请人仲裁判决;(5)法院诉讼等。赔偿金数额。
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存在欺诈不道德,则归还原商品金额,并赔偿金该金额三倍,严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出来;经营者坚称商品存在缺失,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按消费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其他的法规,都有具体维权方式和数额确认,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过度维权 消费者在维权时,因为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背离了法律规定的维权道路。很更容易再次发生过度维权的不道德,过度维权有以下特征。
不顾一切的维权事由。过度维权也是维权的形式之一,也必须符合维权的法律条件。
即经营者的违法或债权人不道德,对消费者产生了伤害,并具备因果关系。单一的维权方式。
过度维权在于“过度”二字,即多达不顾一切维权的方式和赔偿数额。一般过度维权者是会采行上文提及的公力救济手段,而是以私立救济特威胁的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这个威胁的过程往往具有时代的烙印。
就是向媒体曝光或利用微博网络形式,通过爆料使经营者陷于舆论浪潮。不公平的维权地位。
舆论的力量是不能小视,经常不会让消费者坐地起价,也不会让经营者陷于被动拒绝接受。其实质是过度维权使消费者与其遭到的伤害之间显著不对等。三、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牵涉到刑事领域,是一种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区分敲诈勒索与过度维权?敲诈勒索要符合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拒绝行为人实行威胁、要胁财物的不道德。所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维权不道德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郭某是虚构奶粉具备“三聚氰胺”,那似乎有非法性。如果郭某没虚构事实,仅有明确提出天价赔偿,那还是吗?按现在主流观点:虽然法律不反对天价赔偿,但消费者明确提出天价赔偿的不道德也不违背擅自法规,只是过度维权。天价赔偿的背后有可能是对不当商家的教训或想更加多赔偿金等合法原因,在民法领域,法无禁令即权利。在没法律明文规定天价赔偿是违法的情况下,不算是用社会普世的道德观展开评价。
其次,维权不道德否相等威胁、要胁的不道德?郭某向施恩奶粉展开维权,原告奶粉不存在问题,并与自身伤害有因果关系,这是合法维权程序。那么“向媒体曝光的不道德”否等同于“威胁、要胁”。这个要根据明确案件展开辨别,向媒体曝光的不道德如果具有非法利润性,那就是威胁、要胁不道德。
综上所述,在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隔阂更加厚的情况下,必须消费者留意。虽然法律希望消费者运用不顾一切手段维权,但也要小心自己的维权不道德不会会超过“假维权,真为诈骗”的处境。
不顾一切维权从我做起,过度维权到敲到勒索之间很有可能就是一念之间,切记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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